憲法日的起源
2001年,中共中央、國務院決定將我國現行憲法實施日即12月4日,作為每年的全國法制宣傳日。2014年10月23日,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首次明確規定將12月4日定為國家憲法日。2014年11月1日,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《關于設立國家憲法日的決定》,規定:“將每年12月4日設立為國家憲法日,在全國普遍開展憲法宣傳教育活動,弘揚憲法精神,建立憲法宣誓制度等。”自此,12月4日正式成為我國國家憲法日,2014年12月4日為中國歷史上首個國家憲法日。
由于中國現行憲法是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實施,設立國家憲法日,也是為紀念現行憲法的誕生,落實全面依法治國理念,樹立我國根本大法即憲法的權威,傳遞依憲治國、依憲執政的理念,培養全社會公眾尊崇憲法、服從憲法和維護憲法的意識。
憲法的發展歷史
建國前夕,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制定并于1949年9月通過《共同綱領》,規定了新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等重大問題以及政治、經濟、教育、外交等方面的基本政策,起到臨時憲法的作用。1949年10月,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,第一屆、第四屆和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分別于1954年9月、1975年1月、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、頒布了四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,最終形成一部符合中國國情、具有中國特色、適應新的歷史時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憲法。為了適應中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變化,全國人大分別于1988年4月、1993年3月、1999年3月、2004年3月及2018年3月對1982年頒布的憲法逐步進行修訂和補充。目前現行有效的一版為2018年3月11日,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并實施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》。修正案與時俱進地體現了黨的主張、國家意志和人民意愿的有機統一,更加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及民族偉大復興要求。
憲法的法律地位
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,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、法律權威、法律效力,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礎和立法依據。憲法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,規定國家機關的組織與活動的基本原則,是保持國家統一、民族團結、經濟發展、社會穩定的法律基礎,是公民基本權利的根本法律保障,也是實現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統一,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基本依據。習近平指出,全面貫徹實施憲法,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首要任務和基礎性工作。憲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,具有根本性、全局性、穩定性、長期性,任何組織或者個人,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。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,都必須予以追究。
憲法集中反映國家意志和根本利益,是維護和鞏固統治階級專政的重要工具,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處于核心地位。在本質上,憲法是階級力量對比關系的集中體現,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,是實現階級統治的重要工具。一切法律、行政法規、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。維護法制的權威,首先是維護憲法的權威。憲法日的確定更是黨和國家對依法治國的堅強決心。憲法序言明確規定:“全國各族人民、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、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、各企業事業組織,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,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、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。”因此,依法治國,首先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憲法,樹立和維護憲法的權威,保證憲法的貫徹實施,自覺做到依憲治國。